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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政策 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时间:2014/10/29 8:15:35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瑞轩 

——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近年来财税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支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此次这两个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今年9月,两部门再次加大支持力度,将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提高至3万元。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但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果仍要求按月核定其销售额或营业额,将加大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和小微企业负担。因此,公告提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和营业额,只要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记者: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记者: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有关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记者: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记者: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记者: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记者: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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