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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税收工作的“新常态”

时间:2014/11/12 8:09:4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雷宝 

我国税收工作从理念、行为、制度以及体制等方面正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并在“为什么收税、收多少税、怎么收税以及由谁收”等方面逐渐形成了不可逆转的“新常态”。

自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后,“新常态”迅速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经济关键词。作为一个含义丰富、具有深意的重要表述,经济“新常态”已在政府和社会各层面得到认同并成为共识。笔者认为,经济“新常态”客观上决定了税收“新常态”,而税收环境的复杂深刻变化也催生了税收“新常态”。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时代背景下,科学认识和积极应对税收“新常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像经济“新常态”一样,税收“新常态”尚未完全成为一种稳固的形态。笔者认为,所谓税收“新常态”指在现代税收治理新理念和新规则的基础上构建的较稳固和可持续的新秩序、新态势和新状态。笔者认为,税收工作转为“新常态”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深刻变化。

1.在为什么收税的问题层面,税收工作的思维惯性正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的“新常态”转变。制度变迁往往由新理念引领,而改革的本质就是改掉传统的不良习惯或思维惯性。自20053月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服务型政府”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广泛开展了创建服务型、企业型以及顾客导向型税务机关活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良性互动的新型和谐征纳服务关系已在建立。事实上,传统的税收工作思维以纳税人有罪判定为假设前提,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为惯性思维,习惯于用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逃税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全部内容或主要方面。现在,在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引导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将是不可逆转的税收工作“新常态”之一。

2.在收多少税的问题层面,税收工作的行为惯性正从“任务至上”向“税收法定”的“新常态”转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决定财政(即支出),是财税活动的基本规律。但在现实财税实践中,“任务至上”、“唯税收任务马首是瞻”的导向问题长期存在,任务和税法孰轻孰重或谁大谁小的争议一直不断。不难发现,在不择手段确保完成各种税收任务的行为惯性下,必然出现两种不良现象:一是经济不景气或衰退时,为确保年度税收任务的完成,税收机关往往倾向于收“过头税”或“刮地皮”;二是经济景气或繁荣时,为确保以逐年递增为特征的下年税收任务的完成,税务机关往往倾向于“有税不收”或“留有后手”。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严重地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从税法的角度来讲,“有税收税、无税不收”是基本的行为准则。告别税收增长的“速度情结”,强化税收的颗粒归仓原则,则是税收法定精神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83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将于201511日起施行。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即“经济宪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条前所未有的法律规定和限定显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这标志着税收任务时代的淡出以及税收长期“超经济高速增长时代”的结束,同时也意味着税收法定时代的到来。

3.在怎么收税的问题层面,税收工作的制度惯性正从税收管理员“各事统管”模式向税源管理的“分级分类+专业协作”模式的“新常态”转变。为适应新的税收征纳环境,近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同程度地试行了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基础的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正向专业分工与协作模式过渡,从而有效提升了税源管理工作的质效。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制度长期实行“一人盯多户”模式,税收核定征收的随意化或情绪化特征明显。随着纳税户或税源户的大幅增长以及跨行业、跨区域企业集团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制度必然需要升级换代或转型升级。以信息管税为依托(包括纵向信息的大集中以及横向信息的大分享),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原则(如按规模、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的科学划分原则),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大量组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团队,重组了税收征管流程,实现了税务人员与企业类型的“专业对口”,大大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效或绩效。尽管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改革依然在路上,但这种税收“新常态”已然确立。

4.在收哪些税以及由谁收的问题层面,税收的体制惯性正由“随意修补”向“成熟定型”的“新常态”转变。理论上,财税体制安排体现并承载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方面的基本利益关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处于基础性位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税制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适应、不协调、不匹配的矛盾依然突出。例如,现行税制在应对资源能源短缺、生态环境危机和贫富差距扩大等重大社会问题上调节作用不够明显;多年来在构建地方税体系、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降低间接税比重、开征房地产税和全面改革资源税等问题上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营改增”背景下如何给予地方像样的主打、主力或主体税种,国税、地税两家之间的“责任田”如何科学划分,已对新一轮税制改革呈现倒逼之势。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加快形成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既迫在眉睫,也正在启动。尽管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但税收体制由“随意修补”向“成熟定型”的“新常态”转变已是改革的大方向和大趋势。

税收工作需要保持“平常心”,适应“新常态”。但应指出的是,税收“新常态”在现实中依然存在认识不清、不深和不透问题,可能在一段时期内还会出现交集或纠缠,税收“新常态”也不宜和不能加以绝对化的理解,其内涵也必然会与时俱进地发生渐变,但无论如何,我国税收工作从理念、行为、制度以及体制等方面正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并在“为什么收税、收多少税、怎么收税以及由谁收”等方面逐渐形成不可逆转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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