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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罚款 取消上限

时间:2014/12/31 8:37:3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毛磊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27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核心阅读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订。此次草案强化了违法责任方的法律责任,违法排污50万元罚款的上限被取消。

热点解读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介绍,现行法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总量控制范围小,重点难点针对不足;问责不严,处罚不够,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

据悉,草案共八章一百条,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地增删、调序、重新组织,其中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为完全新增的内容。

草案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公众关心的雾霾治理等问题作出回应。

环保任务完成与否纳入考核内容

现行法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问责机制不严的问题突出。即将于20151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环保法,首次将环保任务纳入本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此相对应,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建立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草案,未来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被分配各自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逐层分解落实至排污单位。在此基础上,国家将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草案,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有:排放工业废气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草案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此次修法十分关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

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作出专门规定

草案第六章专述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需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不仅要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还应向社会公布。

根据草案,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应急预案一旦启动,政府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或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等。

针对违法成本低问题,强化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低,是大气污染环境治理“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对此,草案强化了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

草案对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规定。根据草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等物质的,以及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如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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