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不力者或被免职
对管辖区域的新建违法建筑管控不力,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工作人员将予以处罚。记者获悉,《温州市新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责任追究形式予以明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行政处罚和党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新建违法建筑查处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收受财物等行为还将从重处理。
《办法》对新增违建管控工作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协查部门的领导干部等人员的责权进行划分。如,针对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本辖区新建违法建筑管控领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乡镇(街道)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3起以上未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10起以上未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乡镇(街道)未建立新建违法建筑防控网络和落实巡查、协调责任,未落实驻村(居)干部巡查和报告责任制,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办法》规定,新建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公职人员或党员,并在整改拆除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新建违法建筑或阻碍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