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局不变 标准不降 程序调整
近日,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
该《意见》明确了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屋征收办是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建设平台为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日常工作。
今后,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同时兼顾被征地农民的房屋补偿问题,将按照“工作格局不变、补偿标准不降、补偿程序调整”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参照《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和《苍南县旧村(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苍政发〔2013〕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后,对达不成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同时附上地上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具体补偿方案。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意见》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县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政策上的缺陷,也有效解决了强制搬迁的瓶颈制约问题,将对全县当前的“三改一拆”以及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设,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