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质检局出台了《温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市、县两级质监部门将有监督抽查不良行为记录且情节严重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
《办法》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存在三种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一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其产品的质量安全项目有一项安全指标数据超出规定的限量值一倍及以上,或低于规定值50%及以下的,或有两项及以上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二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逾期不改正,在省质监局公告后仍未按期改正的;三是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之日为准,两年内连续两次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同一产品。
《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黑名单”实行每季度定期评定和发布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县级质监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督抽查和日常巡查频次,若再次发生质量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从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