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闲置二年以上将无偿收回
近日,我县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业项目准入和用地批后监管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业项目申请用海对接的基本条件,规范了工业用海批后监管的相关要求,为建立健全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奠定了基础。
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属于《物权法》规范的用益物权,因此工业项目申请用海或用地对接时,在税收额度、投资强度、履约保证金及批后股权变更、抵押融资、用海用地转让、产业功能定位调整等方面,《通知》给予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用海也具有形态上的特殊性。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通知》在工业项目建设期限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方面作了特别的规定,规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在中标后6个月内进行填海,通过填海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实现开工建设,其中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下的,必须在通过填海竣工验收后24个月内实现竣工投产;30亩以上的,必须在通过填海竣工验收后30个月内竣工投产。工业履约保证金和优质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填海竣工验收时缴纳。
另外,《通知》还规定,用海出让后,中标单位应该在6个月内实施填海并申请竣工验收,无故闲置海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收取相当于闲置海域出让价款20%的海域闲置费;无故闲置二年以上的,出让人将依照相关规定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