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宋先生在灵溪某超市买到了过期零食,在与超市协调赔偿无果下,宋先生投诉到灵溪市监分局12315工作站。日前,经调解,超市方支付商品价格十倍的赔款,又承担了消费者误工费、医药费等共计1280元。
宋先生于3月12日晚上9点多,在灵溪双台街某超市购买了山椒鸭掌等零食共计59元。食用后感觉肚子非常不舒服。后来,宋先生发现这些鸭掌都过期超一个月,有5包竟然已经过期近6个月。宋先生第二天就到超市理论,要求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灵溪市监分局12315工作人员受理该起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强调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存在管理漏洞,检验不严,对消费者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