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代表获刑8个月
我县一公司法人代表杨某,负债累累,债权人扎堆,为减少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分配比例,虚构140万余元债务,伪造虚假欠条,在民事开庭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在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参与其中执行款的分配。近日,苍南法院对该起虚假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杨某,男,现年50岁,苍南人。2002年,杨某在其弟弟帮忙垫付180万元的情况下,入股加入其弟弟手下的一印业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并分管公司财务与生产经营。一直以来,杨某因投资房产、偿还债务、缴纳按揭等资金周转需要,而产生的民间借贷不在少数。2009年以来,杨某因经济紧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许多债权人纷纷到法院起诉杨某,其中最高一笔债务达460万元。
与其他债权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的资产以及股权等也都被法院查封冻结了。在明知自己的财产即将被分割执行的情况下,杨某要求其弟弟去法院起诉自己,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讨回债务。
2010年3月,杨某在实际结欠印业公司债务190万元的情况下,为减少其他债权人的执行款分配比例,增加自己公司的分配比例,杨某虚构140万余元债务,并制作了一份借款金额为336万余元的借条作为该印业公司的起诉证据。
2010年4月14日,苍南法院受理该印业公司诉杨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7月28日,该案调解结案,立案、结案标的额均为336万余元。案子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对杨某名下的房产、股权进行拍卖清算,该印业公司按金额所占比例分得执行款110万余元,其余各债权人也按各自金额所占比例分得执行款。
事情发展到这里,看似尘埃落定了。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情的败露,源于一个最大债权人黄某的怀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大债权人黄某,于2009年4月因与杨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偿还黄某460万元及利息。
黄某认为,2010年4月,就在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杨某所在的印业公司也起诉杨某偿还债务。这起案子,原告都是杨某的亲戚,杨某本身也是公司股东。而且从4月份以后,就发现有十余人及单位状告杨某夫妇,要求偿还欠款总额达1000万余元,这些欠款都是2010年以前的,现在才提起诉讼,并且都是在短时间内通过法院调解成功的……
2014年10月8日,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