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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入股是否缴税

时间:2016/10/18 9:17:30 来源:本站 作者: 

营业税时代,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缴纳营业税。20165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中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打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营改增后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此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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