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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干货!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年终如何计提收益?

时间:2016/12/20 8:23:02 来源:本站 作者: 李金莲 

今年投资热度不减,有不少企业购买了银行发行的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年终岁尾,这些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是否要计提投资收益,营改增后是否也要缴纳增值税?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

按标价货币分类,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

  按收益类型分类,可以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其中非保证收益型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按投资对象分类,通常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型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综合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投资理财产品。  

  按投资期限分类,通常又可以分为多少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一年以上,不等。

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应考虑如下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现行准则规定,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应用指南: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打算近期内出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如非保证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货币市场型理财产品以及一年期以下的理财产品,通常均为短期获利,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范畴,购买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若宣告发放红利或按期计息,应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二)持有至到期资产投资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的理财产品,如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理财产品以及期限一年以上的理财产品,通常若打算持有到期,初始确认时应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营改增后理财产品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部分地方税务局也有相关规定,如《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第七条回复,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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