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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大罗山玩“死飞”坠崖 父母起诉其同学及公路部门担责

时间:2017/2/14 8:20:32 来源:本站 作者:叶雄伟 

2月5日,根据衢州常山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他们将公开审理一场备受关注的索赔案件。原告一方是常山女大学生小洪的父母,小洪在瓯海区大罗山游玩的时候,借了同学的“死飞”(又称单速车、固定齿轮自行车)自行车骑,不料坠崖身亡。小洪的父母痛失爱女,悲伤之余,把借车给小洪的同学和瓯海区公路管理局都告上了法庭,索赔86万余元。

  这个消息就在网络上传播开,掀起热议。

■事件回放

来温为同学庆生 借骑“死飞”丧生

  这名不幸的姑娘叫小洪,常山人,她的生命永远定格在2015年12月26日,那一年,她才十八岁,刚读大一。

  她有个好朋友叫小何,两人是宁波一所大学里的同学。小何是温州人,在圣诞节也就是悲剧前一天,邀请小洪来温州陪自己庆祝生日,小洪答应了,当天就从宁波赶到温州。

  第二天,她俩决定一起到大罗山景区骑自行车。

  为了体现友谊,小何特地把自己新买的“死飞”自行车借给小洪骑,自己就骑一辆普通的自行车。刚开始一切都很顺利,可当她俩从大罗山山顶往山下行驶时,就在一个U形拐弯大下坡处,小何呼喊落后20多米的小洪,小洪立即紧跟,不料连人带车掉下近10米高的山崖。路人看到后连忙报警,小洪被送进医院抢救,最终还是因伤重不治。

  小洪的父母认为,这种“死飞”车不符合国家规定,是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的。而何某某在主动邀约的情况下,依然将此类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提供给洪某使用,其对于洪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瓯海区公路管理局管辖的大罗山盘山公路路况崎岖、陡坡众多,在没有自行车行驶道的情况下,整条道路均未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且相关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管理不严,需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常山法院已受理此案,根据法院排期,该院将在今天公开审理此案。

  据了解,死飞,又称单速车、固定齿轮自行车,为了追求简洁、个性,有的“死飞”甚至去除了普通自行车上包括前后手刹在内的零件,前进时想刹车,后车轮必须做倒蹬动作。因不符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死飞”在国内不允许上路,目前深圳、沈阳、厦门等城市已禁止“死飞”上路或销售。

  ■支持方有过错要赔偿

  @静净境的单纯:民事责任一般就是过错责任,有过错就赔偿。从报道内容看,要求赔偿的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

  @湖底的大鬼怪:同学确实有责任:1.借死飞给死者;2.弯道时催促死者。

  @东经97度风:如果属实,同学和公路局应该都有责任。车是何某的,坠崖也是在何某的“逼”之下才造成。道路归公路局管,没有对危险路段进行提示,防护措施不当。

  @小丽呀i:告得对,参照交通事故中出借机动车的车主要承担连带事故责任。路政(如果)在悬崖路段没有做好防护提醒工作(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尚梦堂主:走诉讼程序就是进步,怎么判看法律?

  反对方不要怪同学

  @v妮2014:18岁成年人了,对自己的事情要负责。

  @尘埃de世界:父母中年丧女的心情可以理解,不过话说回来,何同学邀请女孩去做客,把自己新买的单车让给她骑,自己则骑普通单车,可见两人的友情有多深,这种意外谁都不希望发生的啊!做父母的心生埋怨可以,但不要去指责和怨恨这位何同学,因为她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gougouca:跳楼自杀是不是应该告建设局和开发商?为什么把楼盖这么高?

  @倚栏笑看花满楼丿:“死飞”不让上公路,你非要上,怪公路局喽?

  @会长大y:老虎咬死人要动物园赔钱,自己骑车要公路管理局赔钱,更不理解的是要同学赔钱……

  ■律师说法

  同学及公路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要分析两被告是否存在相应过错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认为:

  本案属侵权赔偿案件。一般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要判断小洪的同学小何及公路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分析两被告在该案件中是否存在相应过错。

  一、小何出借“死飞”车,结伴骑行大罗山是否存在过错?

  小何出借的“死飞”车属场地特技车辆,没有传统刹车装置,系安全机件不齐的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自行车安全要求》相关规定,禁止上路。

  小洪父母认为,小何主动邀请小洪骑行山路崎岖、陡坡众多的山路,且将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死飞”车出借给死者,小洪死亡的后果和在山路陡坡中骑行的是“死飞”车有一定的关联性,小洪父母据此认为小何存在相应过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公路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要明确瓯海区公路管理局是否是事故路段的修建、养护和管理部门。

  如果不是,法院会直接驳回对瓯海公路管理局诉讼请求。

  如果是,原告以该山路未设自行车车道的情况下,在山路未设自行车车道的情况下,瓯海公路管理局未设置明显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不一定有过错,这和骑“死飞”车发生事故也缺乏因果关系。另外,防护栏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及防护栏和骑“死飞”车发生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待法院审理认定相应事实后,再进行裁判。

  温律师个人认为,本案中两被告缺乏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直接结合致人损害的基础事实,因此本案也缺乏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

  延伸阅读

  温州的自行车协会都在抵制“死飞”

  市自行车运动协会主席叶臻说,温州范围内,喜欢玩“死飞”的大部分是中学生和大学生,这种车其实速度并不比普通的自行车快,但由于造型比较“酷炫”,更符合年轻人的审美观,所以玩的人还是蛮多的。

  “我们协会也好,温州其他正规的自行车协会也好,都在坚决抵制‘死飞’。”叶臻说,“死飞”没有刹车系统,高速行驶的状态下无法正常减速,本质上是一种“场地自行车”,主要用于场地比赛和杂技团表演,在公路乃至山路上骑“死飞”,非常危险。

  这几年,大罗山逐渐成为一块自行车爱好者集聚的“热土”。叶臻和会员们经常组织在大罗山开展骑行活动,在他看来,大罗山海拔较高,下坡陡、弯道多,危险系数并不低,他们的协会有个规矩,到大罗山骑行一定要事先检查刹车系统,还必须得佩戴头盔等护具,如果有会员这些安全措施做不到位,那对方将不被允许参加活动。

  他还表示,从2012年开始,他们就向市里相关部门提议,在大罗山开辟专门的自行车道,但建议至今没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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