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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办外贸企业要警惕这些“不成问题”的问题

时间:2017/12/15 9:35:53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注意,法人代表不合规,外贸企业无法退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注意,企业信息与备案不符,将影响退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

  第七十四条 发现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五)其他基本信息与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不符的,应责令出口企业限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注意,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外贸企业无法退税并将接受处罚!

  文件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十三、违章处理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注意,冒用收汇凭证或伪造不能收汇的证明材料,外贸企业无法退税并将接受处罚!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注意,以自营名义却从事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不能退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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