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项目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节能服务公司必须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⑵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方式是对节能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分享,具体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在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要求下确定;
⑶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项目所采购的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在合同到期并且用能单位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其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后,将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
⑷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应税服务所耗用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⑸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要求,指派工作人员对节能服务项目进行后期维护。
申请办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⑵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⑶省商务局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享受免税政策有什么规定?
答:(1)必须是注册地在武汉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2)应注意政策的执行期限为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申请办理“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⑵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⑶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办理“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⑵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⑶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办理“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⑵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⑶ 企业签订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过渡政策中随军家属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应税服务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指的是:
⑴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⑵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申请办理“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驻鄂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原件);
(4)纳税人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纳税人为随军家属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驻鄂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
(3)随军家属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过渡政策中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应税服务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指的是:
⑴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⑵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申请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纳税人业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为军转干部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军转干部名册。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过渡政策中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指的是:
⑴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申请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纳税人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城镇退役士兵名册(原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
答: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享受优惠政策中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营改增过渡政策中失业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⑵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申请办理“失业人员就业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服务型企业新招录失业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与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5)纳税人为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职工花名册(原件,盖企业公章)。
自主创业失业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为什么《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既有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又有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
答:因为各自所指的人员不同。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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