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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微博侵权案原告胜诉

时间:2013/6/14 8:44:58 来源:温州商报 作者:戚祥浩 鹿轩 

我市首例微博侵权案原告胜诉

被告表示要上诉,法官提醒,微博发牢骚需掌握一个度

在微博上发牢骚需掂量。69日,鹿城法院对我市首例微博侵权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胡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网络上发布的侵权文字,登报致歉并赔偿原告陈女士公证费支出1600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胡先生不服表示要上诉。

223,从事海外代购的陈女士发现自己的代购微博及个人微博上有人评论“全诈骗的”、“到处借钱赖账”。据了解,留言的胡先生当时告陈女士借贷5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正在审理中。

陈女士认为胡先生留言措辞过分,上门理论,并拿走门口的鞋子,想让胡先生露面。不料,胡先生又用另一个微博上传门口监控截图,称陈女士偷鞋,还把她的身份证复印件拍成照片发到微博上,并@了我市一个粉丝数30多万的微博用户,称其“欠账不还”及“偷鞋”。

陈女士以名誉权、隐私权严重受侵害,网店生意受影响为由,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索赔35400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本报411日、58日曾先后报道)。

经办法官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陈女士与胡先生之间虽存在经济纠纷,但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且已经通过法院处理,陈女士拖欠胡先生的借款虽然有不妥之处,更不应该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拿走胡先生的鞋子或发短信指责,但胡先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而不是通过发布夸大事实的言论来发泄个人的情感。胡先生微博发布内容含有“全诈骗的”等的帖子,并主动转发给众多的网友及新闻媒体,其事后发布的帖子虽对身份证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但已无法弥补此前的过错,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陈女士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陈女士提供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600元,应以发票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陈女士主张律师费、医疗费、经营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胡先生辩称“NO2Andy”微博上的内容并不是其所发,但胡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已承认该账户系其所有,胡先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胡先生辩称陈女士存在买假货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采信。

经办法官表示,就算有怨言,发牢骚、“吐槽”常有,但是也要掌握一个度。互联网和传统的传播媒介相比,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很多发牢骚的内容会被网友断章取义,导致不知情的网友盲从跟帖,作出负面的评论。这些评论点滴的积累会从量变到质变,使得不知情的网友产生误解,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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