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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6/20 10:02:45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 

(财税【201323号)

通知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通知自2013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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