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日前,我县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将于2014年4月1日起即时结算。
据了解,我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为苍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体参保人员。保障水平为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补偿后,参保人员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补助起付标准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为判定依据,苍南县2014医保结算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费为2万元。报销比例分段递增,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2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报销50%;8万元以上部分报销6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每个参保人员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不超过8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政府通过招标选定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价作为筹资标准执行价,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筹资标准将根据前几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及承办方式等因素,按照保障范围要求,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当年筹集的基金中解决。
据悉,人力社保部门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将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实施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合作共赢、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标准和范围,以支定收、合理测算、规范运作、收支平衡,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监管和定期调整制度,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有利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健可持续运行的长效机制,切实为我县城乡居民提供健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