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本应享受退免税待遇,但有些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逾期办理而失去机会,税务总局新规将有使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机会。这也是税务系统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新举措。
《公告》规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