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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备案制取消 是利好也是责任

时间:2018/6/27 8:26:05 来源:本站 作者: 

“现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不需要备案了,简直太方便了!”前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吴会计看到大厅公告栏的通知后感慨的说道。

原来公告栏上张贴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18年第23号公告,从今年开始取消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这是继精简年度申报表、取消资产损失备案及资料报送后,所得税管理制度的上的再一次升级。至此,所得税优惠管理,从传统审批制到备案制,再到不需要任何手续,真正把权利和责任交还给了纳税人。

全面取消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对纳税人是一个利好。所得税优惠事项共有60多项,原来管理方式是实行备案制,除小微企业优惠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这二项实行“以表代备”不需单独备案外,其他优惠事项,均需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其中部份优惠事项,还需报送相关资料。取消了备案手续以后,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这不仅简化了相关的程序,更是大大减轻了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量。

但取消优惠备案对纳税人来说也增加了责任。没有了优惠的备案,真正实行了纳税人“三自”管理,即:自我判断、自留备查、自负风险。纳税人自已判断符不符合优惠条件、自己判断能不能享受优惠;纳税人自已搜集、保存、备查相关优惠资料;纳税人自己承担所有优惠事项涉税风险。这对企业办税人员的税收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

政策出台后,县税务部门积极落实,严密部署,广泛宣传,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掌握新规。通过层层把关,严格监管与审核,在保证纳税人规范填报年度申报表、准确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大幅降低纳税人不应享而享受的税收执法风险,真正将此次重大的“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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