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南县国税局组织召开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政策措施讨论会。
会议传达了苍南县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并要求对此次“个转企”相关工作高度重视,要提出务实、有效的建议措施来。
会议指出,根据财税【2011】117号文件的精神,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若是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转型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是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按照每个行业规定幅度标准的下限执行。
会议还要求对属于个转企的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列入纳税评估和增值税核算名单,将开通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纳税辅导等服务。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的证明书直接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