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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资产收购、合并过程中能享受哪些优惠?

时间:2019/9/4 10:11:54 来源:本站 作者:蔡肖剑 

创客问题

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收购、企业合并过程中都可以享受哪一些税收优惠?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又应注意什么?

专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税务局税政一股副股长 陈宣总:

就增值税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即企业在收购资产时,若将附着于资产(指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上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打包收购,即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而如果单纯收购资产,不承担其附着的债务、债权和劳动力,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收购方享受此项增值税优惠时,应以不征税的形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如果收购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收购,且被收购方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你公司继续抵扣,你公司可凭被收购方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税务局税政一股副股长 郭智票:

企业在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中,应明确区分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从税法上来说,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最大区别在于转让企业在交易完成后是否继续存续,资产收购仅收购企业资产,转让企业在交易后仍然存续,而企业合并,在交易双方合并为一个企业,原转让企业将注销,不再存续。

而在税法中,对于资产收购,由于原转让企业存续,若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转让行为,应视为权属发生变化,需要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对于企业合并,若原投资主体存续,对合并后企业承受的原合并各方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属视同未发生变化,可享受免征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即财税〔2018〕17号文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及财税〔2018〕57号文第二条规定,按照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上述两条优惠政策,需保证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即企业的合并前双方的股东均需存续在合并后企业中。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税务局税政二股股长 曾人晓:

企业在进行资产收购时,主要应该要判断其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收购时,资产交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损益,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资产收购时,保持原有计税基础不变并入受让企业,不确认所得与损失,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建议企业在收购合并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轻税收负担。而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及财税〔2014〕109号文,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资产收购事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三是转让企业在收购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四是此次收购总额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五是在资产收购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受让企业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企业双方应在该收购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同时建议企业保存好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以及受让方出具的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留待税务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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