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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汇编

时间:2020/2/24 8:32:35 来源:本站 作者:苍南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汇编

2020年2月20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我县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有关税收(费)优惠政策及优化纳税服务内容汇编如下,供大家参考(以后新出台的政策,以新政策规定执行)。

税收政策优惠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途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或个人年度汇缴环节享受。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途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或个人年度汇缴环节享受。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途径】纳税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办理。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途径】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途径】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途径】

纳税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享受。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途径】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途径】

1)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享受。

2)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缴时享受。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途径】

1)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途径】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途径】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途径】

纳税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享受。

1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列支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

2)《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苍委发〔2020〕21号)

【享受途径】

1)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在2020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享受。

14.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苍委发〔2020〕21号)

【享受途径】

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15.企业延期纳税申报

【享受主体】

由于受疫情影响,因不可抗等原因而影响申报,且有充足理由的纳税人。

已复工或征期内复工的企业原则上还是要正常申报。

【优惠内容】

由于受疫情影响,因不可抗等原因而影响申报,且有充足理由的,可以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享受途径】

1)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x.zhejiang.chinatax.gov.cn

2)点击“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并填写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及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后显示保存成功。

4)“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可进行申请查看、作废等操作。

16.因疫情影响而停业的个体户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因受疫情影响的超起征点的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实际停业但未及时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以先行免缴当期应缴的定额税款,事后补办停业手续。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享受途径】

可以在3月份的时候,超起征点个体户定期定额申报改为自行申报。

17.社保费延期缴纳

【享受主体】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苍委发〔2020〕21号)

【享受途径】

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的前提是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保费,延期缴纳申请只适用于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每月申报社保费后均需申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具体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1)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不点击“全申报”)→(2)提交《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3)社保费“全申报”(延期申请提交后请不要忘记完成“全申报”)

18.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优惠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具体以后续出台文件为准)。

【享受途径】

具体以后续出台文件为准。

优化纳税服务

一、拓展“非接触性”办税。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185项,并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网上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统筹安排人员及时接听咨询电话,及时解答纳税人征纳沟通平台中提出的涉税咨询,及时处理电子税务局、征纳沟通平台预约申请,进一步加强导税力量,做好领导值班制度。大力推广“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

二、强化办税服务厅管理。

严格办税大厅进出口管理,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确保纳税人前门进、后门出,不走回头路、不扎堆碰面。做好办税厅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一律佩带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主动为纳税人提供防疫物资。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采取预约办理和容缺受理。

享受优惠政策,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请,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支持出口企业,流程更加便利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2.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3.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4.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常见问题和解答

优惠政策类

1.问: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比往年延后,税务部门在这方面有哪些应对措施?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延期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月份的征期延长至2月24日。如企业在征期内受疫情影响还不能办理申报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办理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二是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办理路径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企业申请办理路径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四是酌情免除处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酌情免除处罚。

2.问:自疫情暴发以来,有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特别是有的小微企业更加困难,有哪些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企业?

答:除了上述问题所答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缓缴社保费以外,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自行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问:为抗击疫情,我公司拟捐赠一批物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问: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回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纳税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按照货物贸易项进行对外支付,不必进行税务备案。同时,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即可对外支付并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问:还有什么其他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由按月调整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向当地残联申报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我们采取“双优先”政策,即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

企业类

6.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发生后,我厂第一时间向湖北捐赠了一批口罩和防护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捐赠口罩和防护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7.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如果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问:我是生产口罩的公司,为对抗疫情,近期购买了一些生产设备,进项比较大,目前还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务部门将优先为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还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9.问:我是一家口罩生产厂家,春节前大量员工回到外地家中过年。根据政府要求,公司计划2月10日开工,但因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大量的公路、铁路客运暂停,员工返工面临困难。我司决定向客运企业包车统一接送省内各地员工返工,相应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了开工复产通过包车、包船或包机等方式将员工从居住地接回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其支付的包车、包船或包机费用,如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10.问:我是一家船舶建造企业,因组织人员返工向市汽运公司包车,政府给予50%的运费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因此,该笔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

11.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前进购了大批食材,突然遭遇疫情暂停营业,但我们自愿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供应给了集中隔离点的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食用,这部分免费提供的餐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向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无偿提供的餐食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无须缴纳增值税。

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如果因疫情导致原材料过期变质的,同样适用。

12.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消费者退定,酒店停业,为了防止食材变质,现将部分食材以低于购入价销售给附近居民,申报纳税时是否需要调高销售收入?

答:企业为减少损失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现行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3.问: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隔离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请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2020年1月1日以后提供的住宿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14.问:我酒店按照政府集中隔离安排为被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吗?如果后期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的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提供该项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你公司后期取得的政府补贴如果不与住宿服务的收入或数量有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5.问: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在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销售额和税额,如果出现当期不足抵减的,也可以视情况选择抵减下期应纳税额或者申请退税。

16.问: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你公司的运输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17.问: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为了帮助湖北地区对抗疫情,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物资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项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18.问:我公司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疫情对我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国家是否出台了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你公司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19.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无偿为电视台制作了一些防疫情的公益广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20.问:我公司是一家环保公司,疫情期间免费为社区提供公益消毒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社区提供消毒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21.问:我们公司近期向疫区的一家公司转让了以前研发的一项防疫技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2.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特殊时期的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只要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现行政策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23.问: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原因,导致成品油库存数据丢失,影响企业开票,现急需进行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成品油补录库存操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此种情况,您无需携带纸质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录手续,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并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经销企业库存调整申请表(电子版或者扫描件)以及采购油品发票复印件(图片或者扫描件)等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补录库存数据。

24.问:省民政厅指定我市民政局接收国外捐赠的一批消毒物品,用于防控疫情,目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接受国外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品,如果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5.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拟扩大产能支持疫情的防控,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6.问:享受了增值税或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附加税费还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享受;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个人类

27.问:我们公司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向员工发放了口罩和医用酒精,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8.问:某员工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该员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我们单位给予了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该笔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其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29.问:我是一名医务人员,被派至某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对参加这次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30.问:2020年2月,纳税人小张通过当地市政府捐款2万元,用于抗击疫情,该项支出是否可以在工资收入中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小张可以选择在各类应税所得中扣除上述捐赠支出。如小张选择在2月份工资收入扣除,凡有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2月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当然,小张也可以选择在明年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如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1.问:2020年2月,纳税人小张直接向某参与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2000个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是否可以在工资收入或其他应税所得中扣除?

答: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其他类

32.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申领,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申领发票。

1.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2.选择“申请类型”为“发票验旧领新”后点击“生成验旧信息”,选择“发票领用”渠道为“邮寄”,勾选需领用发票名称,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申请。

33.问:我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代开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代开,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代开发票。

1.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业务(自然人登录菜单)——专用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自然人登录菜单)。

2.自然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申请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好,点击提交后,选择“邮寄方式取票”,请您将邮寄信息里面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填写正确。发票可以通过EMS寄出,无需上门领取。

4.您也可以选择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只需输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可接收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无需等待。

34.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公司上班,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

答:您不用担心,自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天认证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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