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1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省、市国税局的工作部署,县国税局积极落实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工作。我县2010年以来涉及海关凭证抵扣用户共154户,县国税局按照工作要求逐户送达了告知书,将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宣传到位。同时开展内部培训,梳理业务流程并对政策重点和难点解释说明,及时做好系统升级和设置工作。8月1日起,严密监控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缴款书的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情况,发现异常企业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2013年7月,全县共有5户纳税人申请稽核比对海关专用缴款书8笔,全部顺利通过比对并在8月份申报抵扣税额370390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