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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推出多项政策扶持“菲特”受灾企业

时间:2013/11/5 9:27:26 来源:温州晚报 作者:林娜 

包括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等

台风“菲特”重创温州后,全市国税系统推出多项举措支持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受灾企业凡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抵扣、所得税税前扣除、社会捐赠涉税处理等,均可参照相关涉税扶持政策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或者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水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或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按规定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因水灾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等资产损失,可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救灾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市国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办税服务需要为受灾纳税人及时增开相应服务窗口,适时延长大厅工作时间,为灾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时间便利。受灾企业如有疑问,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http://www.zjtax.gov.cn/pub/wzgs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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